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林子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及監察人職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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