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偉具保人胡清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清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胡清泉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因被告蕭世偉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愛國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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