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平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平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平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2月17日移送執行,嗣於102年4月26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