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許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住所「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4樓」,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4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李許清住所地址為「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4樓」,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之住所雖有誤寫之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