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黎綺文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黎綺文(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黎綺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黎綺文(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出生於民國0年0月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109歲,自97年11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未尋獲,且失蹤人最近親屬即失蹤人之外曾孫女 柳安庭 向臺北市士林地方檢察署陳稱:伊祖母 黎順容 已過世,黎綺文係伊祖母之父親,僅聽過名字,從未見過本人,亦無相關訊息等語,足證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黎綺文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黎綺文於97年11月1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黎綺文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黎綺文自97年11月17日起失蹤,計至100年11月17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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