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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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徐廷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徐廷光(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徐廷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廷光(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出生於民國0年0月0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106歲,自97年11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未尋獲,足證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徐廷光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徐廷光於97年11月1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徐廷光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徐廷光自97年11月17日起失蹤,計至100年11月17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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