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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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坤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聰林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聰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九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李聰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聰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為聲請人之外甥,相對人於98年9月8日後即未歸返,當時曾有向警局報警,但未尋獲,迄今仍下落、生死不明。現因聲請人為辦理聲請人父親 陳崇 之繼承登記,聲請人與李聰林均為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李聰林死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失蹤人口身份不明者資料、被繼承人陳崇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聰林於98年9月8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及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聰林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李聰林自98年9月8日起失蹤,計至105年9月8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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