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劉欣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4-5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2315-7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7247-1

1

4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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