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廖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鴻祺 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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