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告 蘇怡菁

被告 鄭家祥

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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