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 何福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上訴人 何建裕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複代理人 林讌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