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13號聲請人萬力達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祐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盧志豪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111年1月26日413,438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