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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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聲請免責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黃宥安 之債權人,欲瞭解黃宥安依消債條例清償債務之情形,而有閱卷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0年10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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