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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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美科國際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原告得意至國際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原告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陳清琦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564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春桂刑事部分,已經原審98年度訴字第1768號及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85號判決有罪在案。民事部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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