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玉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玉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傅玉梅前犯伙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傅玉梅業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明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