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素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報案備查資料正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素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報案備查資料正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