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被告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而依該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