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千金 送達代收人 陳郁閔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 張茂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