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馮春福 被告 徐合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陳述或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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