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52號原告 仇佩珍 訴訟代理人 徐吉宏 被告 余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0,000元(計算式:4,000,000元+1,440,000元=5,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0,600元,應再補繳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