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51號上訴人 李崇勇
林文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上訴人 張永欽
孫文榮 孫金彰 曾金鎮 林雍程 孫偉唐 被上訴人 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李崇勇、林文芳(下合稱李崇勇等)及張永欽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孫文榮、孫金彰、林雍程(下合稱孫文榮等)、曾金鎮、孫偉唐(下稱曾金鎮等)亦視同上訴人,本院經言詞辯論後,原訂於10
5年11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部分未到庭上訴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