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進益 、 張金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新臺幣玖拾陸元或玖拾陸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