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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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070號108年度訴字第1303號108年度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桐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09、1517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士瑋書記官林佑儒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文:賴桐林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參肆肆公克)及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㈡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壹柒公克)及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㈢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菸頭貳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桐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晚間7、8時許,在其彰化縣○○市○○里○○路○○○巷○○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又於108年8月3日晚間8時許,在其彰化縣○○市○○里○○路○○○巷○○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再於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之友人 賴文亮 住處3樓陽台,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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