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陳光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德正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