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李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5,43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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