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賴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參元,以及其中新台幣壹仟
零參拾玖元自民國10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使
用,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呆帳戶資料查詢、信用卡
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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