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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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 朱紅芹
一、原告前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許雅芝 、 許傳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雅芝、許傳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79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
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