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薛秀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記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