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坤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沈宥崴 (原名沈坤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572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