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吳瓊桃 被告 楊彥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元,以及從起訴狀影本送達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每年5%利率計算的利息。並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判決確定之前先予執行。
2.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67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及洗錢的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楊彥翬被起訴詐欺等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