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陳化通
被   告  劉清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
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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