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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