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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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宋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建德於民國99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174,519元正未給付,其中167,332元為本金;6,520元為利息;6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建德於民國99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69,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56,333元正未給付,其中54,047元為本金;1,619元為利息;6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宋建德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209,278元正未給付,其中200,821元為本金;7,67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宋建德於民國96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96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01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18,574元正未給付,其中18,177元為本金;289元為利息;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建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99%│││167332││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宋建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計│││54047││5月18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宋建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200821││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宋建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18177││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