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 蔡朝福
蔡昇效効 蔡朝墻 蔡朝科 蔡朝信 被上訴人 陳宥杉 住嘉義縣梅山鄉○○村○○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0,0300元【面積(2,580+123+6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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