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告 陳允浩

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蘇珮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儀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道歉部分為回復名譽權之處分,其性質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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