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杜玉如 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6340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寄存送達領取簿影本在卷可稽。惟原告並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