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長榮雜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傭 被告 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00元(即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