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3447號聲請人 馮祥璐 (即 許亦讚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催字第34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8│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9│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0│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8│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9│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20│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862││├──┼───────────────┼─────────┼───┼────┼───┤│02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0││├──┼───────────────┼─────────┼───┼────┼───┤│02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2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素芸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