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債權人京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素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提出:(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二)債務人陳淑双為京樺大樓住戶之釋明文件。(三)債務人陳淑双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