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基福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87,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8,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陳怡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