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52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9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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