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法之保護令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或18日間某日犯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468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