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暨其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減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因所定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符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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