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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