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押。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