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945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有價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945號│├──┬─────┬─────┬─────────┬──┬───────┬────────┤│編號│發券註記│發券日期│發券編號│張數│優惠價│租車兌換券種類│├──┼─────┼─────┼─────────┼──┼───────┼────────┤│001│2009ITF│2009/10/30│0000000至0000000│43│新臺幣1300元│1600CC五人座國產││││││││轎車(Tiida或Co││││││││ltplus同級)壹輛││││││││,使用時間24小時││││││││。│└──┴─────┴─────┴─────────┴──┴───────┴────────┘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