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全曜宗
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南投縣○里鎮○○街○○○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發生在國道6號西向2
公里處,係位於台中市霧峰區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以及第22條之規定,住所地
法院及行為地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本院徵詢原
告意見係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公務電話紀
錄可憑,爰裁定移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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