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明人 謝鈺銘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謝鈺銘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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