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明人 陳志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志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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