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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